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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干部处理办法,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干部

tamoadmin 2024-07-08 人已围观

简介1.军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2.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受留党察看处分3.党员干部的生活纪律包括什么4.干部档案中民族不一致,组织部怎么认定5.领导能开除事业编制员工吗?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

1.军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2.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受留党察看处分

3.党员干部的生活纪律包括什么

4.干部档案中民族不一致,组织部怎么认定

5.领导能开除事业编制员工吗?

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干部处理办法,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干部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比如,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其中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新华视点”记者梳理条例为你一一解读。

问责重点是哪些人?

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指出,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哪些情形需问责?

处置重大问题领导不力软弱涣散等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

军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保证军队干部选拔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指军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士兵。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设军队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证招生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院校招生工作,组织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部署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总参谋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计划,负责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的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命题工作。

第六条 总后勤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定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经费标准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七条 总装备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八条 军区级以下单位各机关在本单位党委、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门成立的本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军队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学生的有关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在总部领导下,负责承办全军院校招生工作。

军区级单位、省军区的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在本级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分别负责承办本单位、本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和本院校招生工作。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各级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级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军训、干部、财务、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应当有本省招生办公室人员参加。

第三章 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三)组织宣传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四)组织指导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五)组织指导招收士兵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六)汇总审核军队院校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工作;

(七)组织指导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工作;

(八)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宣传动员和录取工作,指导所属省军区对青年学生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士兵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档案审查、体格检查、文化科目考试等工作,协助本级机关组织军事科目考核,拟制士兵考生预录方案;

(四)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

(三)指导所属单位实施士兵考生的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组织士兵考生参加体格检查、军事专业科目考核和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

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单位有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招生宣传动员工作;(三)组织实施考生录取工作;

(四)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落实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工作,协助本省招生办公室做好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录取工作;

(四)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学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人才需求,遵循军事人才成长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规律,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拟制。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中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

第十七条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应当及时公布。

军队院校在各省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本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在各军区级单位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向本军区所属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各级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确定的招生数量、专业、对象、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和其他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五章 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二)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

(三)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六章 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二十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通过建立招生宣传网站、选派干部实地宣传、利用地方招生刊物等形式,向考生介绍军队院校基本情况、招生政策、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学员待遇以及毕业后的分配使用原则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可以选择生源质量高、国防教育基础好的普通中学,作为生源重点学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同军地有关部门在普通中学开展国防教育,动员优秀青年学生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二条 士兵考生数量,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不少于本单位招生计划数的5倍确定。

第二十三条 士兵考生对象,按照个人报名、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审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考核、党委审批的程序选拔确定。

旅团级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可以视情组织军事科目、文化科目预考和体格初检;选拔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士兵考生报考军队院校的志愿,采取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考生所在单位应当在保证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同时,为考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七章 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的上线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3至4倍的数量,确定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对象;生源不足时,应当进行生源调剂,或者组织上线考生补充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 对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毕业中学,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和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青年学生的面试,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

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青年学生和士兵考生的体格检查,分别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定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

体格检查结果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第三十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汇总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果,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在招生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 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一条 士兵考生应当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文化科目考试的科目和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第三十二条 军事科目考核,包括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和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报考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军事专业科目考核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三条 文化科目考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考前的试卷应当按照绝密级要求保管、密封和转递;考场应当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全程同步摄像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留3年。

第三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文化科目考试时间与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同步。如遇部队参战、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或者驻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经全军招生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组织受影响的考生另行安排时间考试。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组织全军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的,必须报中央批准。

第三十五条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试卷评阅办法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规定。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30天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全军考生公布文化科目考试成绩。

第九章 录取

第三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由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招生计划数120%投档比例范围内拟定青年学生录取方案,报本院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实施录取。

军队院校录取青年学生,应当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军队干部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不得在全军统一的军队院校招生章程规定条件之外附加录取条件。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录取工作,并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录取工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情况,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划定录取分数线,确定预录方案,并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投档。

士兵考生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成绩,在报考本专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法计入总分。

士兵考生是总部、军区级单位表彰的训练标兵或者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海拔3000米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或者在一、二类岛屿工作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干部子女或者长期在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子女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30分。加分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向本单位全体考生公布。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投档的士兵考生档案;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录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并及时退档。因退档形成的空额,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从未投档的士兵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结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向全军考生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采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并录入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系统。

青年学生的录取数据,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士兵考生的录取数据,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依据军队院校年度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核发军队院校学员入学批准书,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盖章后装入学员档案。

第十章 复查复试

第四十条 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入学新生进行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复查;对士兵新生还应当进行军事共同科目和文化科目复试。

士兵新生的文化复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合格标准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确定,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对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新生,政治条件不符合本专业但符合其他专业要求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四十一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青年学生学员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寄送参军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知青年学生考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或者士兵考生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军队院校退回不合格新生通知7日内,派人将不合格新生接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以及新生本人,对军队院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第十一章 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定标准,列入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联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经费中体格检查经费由省军区管理使用;其他经费由军队院校管理使用。招收士兵学员经费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管理使用。军事科目、文化科目命题经费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管理使用,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军训部门按照标准分配。第四十六条各级应当加强招生工作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干部从事招生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应当适应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信息化要求,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加大财力物力投入,及时配备、维护、更新信息化系统。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在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突破或者调整招生计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办理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入学的;

(三)盗窃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答卷)、评分参考的;(四)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出具证件证明、审核档案材料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等考生信息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七)收受、索取财物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地方人员在参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军队招生办公室应当向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对士兵考生,还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军队院校复查复试中弄虚作假、作弊的;

(二)故意扰乱考试、评卷或者录取场所秩序,严重干扰招生工作的;

(三)通过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报考、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招生工作信息系统以及有关网络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院校招收研究生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招收士官学员办法,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受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保证军队干部选拔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指军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士兵。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设军队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证招生质量。 第四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院校招生工作组织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部署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总参谋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计划负责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的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命题工作。

第六条 总后勤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定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经费标准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七条 总装备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八条 军区级以下单位各机关在本单位党委、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门成立的本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军队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学生的有关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在总部领导下负责承办全军院校招生工作。

军区级单位、省军区的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在本级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分别负责承办本单位、本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和本院校招生工作。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各级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级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军训、干部、财务、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应当有本省招生办公室人员参加。

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三)组织宣传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四)组织指导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五)组织指导招收士兵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六)汇总审核军队院校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工作

(七)组织指导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工作

(八)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宣传动员和录取工作指导所属省军区对青年学生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士兵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档案审查、体格检查、文化科目考试等工作协助本级机关组织军事科目考核拟制士兵考生预录方案

(四)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

(三)指导所属单位实施士兵考生的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组织士兵考生参加体格检查、军事专业科目考核和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

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单位有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招生宣传动员工作(三)组织实施考生录取工作

(四)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落实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工作协助本省招生办公室做好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录取工作

(四)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学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人才需求遵循军事人才成长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规律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拟制。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中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

第十七条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应当及时公布。

军队院校在各省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本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在各军区级单位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向本军区所属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各级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确定的招生数量、专业、对象、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和其他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二)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

(三)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二十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通过建立招生宣传网站、选派干部实地宣传、利用地方招生刊物等形式向考生介绍军队院校基本情况、招生政策、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学员待遇以及毕业后的分配使用原则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可以选择生源质量高、国防教育基础好的普通中学作为生源重点学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同军地有关部门在普通中学开展国防教育动员优秀青年学生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二条 士兵考生数量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不少于本单位招生计划数的5倍确定。

第二十三条 士兵考生对象按照个人报名、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审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考核、党委审批的程序选拔确定。

旅团级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可以视情组织军事科目、文化科目预考和体格初检选拔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士兵考生报考军队院校的志愿采取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考生所在单位应当在保证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同时为考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的上线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3至4倍的数量确定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对象生源不足时应当进行生源调剂或者组织上线考生补充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 对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毕业中学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和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青年学生的面试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

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青年学生和士兵考生的体格检查分别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定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

体格检查结果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第三十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汇总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果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在招生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一条 士兵考生应当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文化科目考试的科目和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第三十二条 军事科目考核包括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和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报考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军事专业科目考核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三条 文化科目考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考前的试卷应当按照绝密级要求保管、密封和转递考场应当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全程同步摄像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留3年。

第三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文化科目考试时间与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同步。如遇部队参战、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或者驻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经全军招生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组织受影响的考生另行安排时间考试。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组织全军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的必须报中央批准。

第三十五条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试卷评阅办法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规定。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30天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全军考生公布文化科目考试成绩。 第三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由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招生计划数120%投档比例范围内拟定青年学生录取方案报本院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实施录取。

军队院校录取青年学生应当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军队干部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不得在全军统一的军队院校招生章程规定条件之外附加录取条件。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录取工作并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录取工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情况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划定录取分数线确定预录方案并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投档。

士兵考生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成绩在报考本专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法计入总分。

士兵考生是总部、军区级单位表彰的训练标兵或者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海拔3000米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或者在一、二类岛屿工作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干部子女或者长期在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子女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30分。加分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向本单位全体考生公布。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投档的士兵考生档案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录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并及时退档。因退档形成的空额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从未投档的士兵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结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向全军考生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采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并录入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系统。

青年学生的录取数据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士兵考生的录取数据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依据军队院校年度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核发军队院校学员入学批准书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盖章后装入学员档案。 第四十条 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入学新生进行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复查对士兵新生还应当进行军事共同科目和文化科目复试。

士兵新生的文化复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合格标准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确定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对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新生政治条件不符合本专业但符合其他专业要求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四十一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青年学生学员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寄送参军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知青年学生考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或者士兵考生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军队院校退回不合格新生通知7日内派人将不合格新生接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以及新生本人对军队院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第四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定标准列入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联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经费中体格检查经费由省军区管理使用其他经费由军队院校管理使用。招收士兵学员经费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管理使用。军事科目、文化科目命题经费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管理使用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军训部门按照标准分配。第四十六条各级应当加强招生工作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干部从事招生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应当适应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信息化要求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加大财力物力投入及时配备、维护、更新信息化系统。 第四十八条 对在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突破或者调整招生计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办理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入学的

(三)盗窃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答卷)、评分参考的(四)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出具证件证明、审核档案材料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等考生信息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七)收受、索取财物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地方人员在参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军队招生办公室应当向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对士兵考生还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军队院校复查复试中弄虚作假、作弊的

(二)故意扰乱考试、评卷或者录取场所秩序严重干扰招生工作的

(三)通过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报考、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招生工作信息系统以及有关网络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院校招收研究生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招收士官学员办法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党员干部的生活纪律包括什么

有以下情形下会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扩展资料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员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干部档案中民族不一致,组织部怎么认定

党的生活纪律

新出台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进 行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不许生活奢侈,不许违背良俗,不许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 美德等规定都为我们详细勾勒了一个标准的***员应有的形象。这些条例之所 以在有腐必严惩等规定之中,令大家分外注意,就是因为前者是任何人都不能突 破的法律底线,而后者是党员引领社会风气的更高标准。人们期待在身边的党员 身上看到远离低俗、 清新正气的闪光之处, 期待有一个群体能真正引领社会风气, 引导更多的人实现更好的自我,期待复杂多元的庸俗社会环境中,能够出现一些 具备超越性的群体,承担社会发展的希望。

因此,这些条例如何落到实处,就成 了大家最关心的地方。如果条例只是写一写,而执纪时并未当成一回事,那么难 免让人觉得心口两张皮,久而久之对这些条文失去了信心。这些高标准,如何细 化标准,如何执纪,如何反馈给大众,都是民众关心的焦点,也是党的监督机关 必须重视的问题。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 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 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领导能开除事业编制员工吗?

干部档案中民族不一致,组织部认定如下:

1、核实该人的父母、养父、母或者继父、母等是什么民族。然后依据国家关于民族成份的相关规定,确定该人应该是什么民族。国家关于民族成份的主要规定,主要有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国家民委、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印发的通知,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

2、看该同志档案中有没有县民宗部门或者地市级民宗部门出具的关于其民族成份的证明等材料或者变更民族成份的材料;

3、问题处理,对于民族成份的,应按照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究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事业单位工作之所以说其稳定,就是因为想要进来比较困难,但是想要出去会更加困难。对于事业编制在编人员来说,在没有其他的原因并且自己不作死的情况之下,基本上就不会发生被开除的事情,除非是自己主动申请辞职,但即使这样想要完整走完整个辞职程序,也需要半年的时间,那么,在事业单位当中,想要开除一个编制内的职工有多难呢?

首先,事业单位无论是通过人才引进还是编制考试进入单位的,都需要经过试用期,而这个期限是一年时间,这也是开除一名在编人员最容易的时候。对于刚入职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来说,如果在试用期内出现了特别严重的工作失误或者其他纪律问题,那么单位可以对其作出试用期不合格或者是延长试用期的处罚,对于试用期不合格的情况来说,最终结果就是不予录取,也就达到了开除的目的,而对于延长试用期的处罚来说,如果在下一年试用期内不出问题,那么仍然可以正常入编。

而对于事业编制试用期内不合格或者是给予延长试用期的处罚,这些决定都不是单位自己可以下的决定,因为涉及到干部纪律方面的事宜,都是在纪律部门给予处罚建议之后,单位才可以根据纪律部门的建议给予当事人进行处罚,如果没有经过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单位就自己下决定,那么这样做的后果是很麻烦的,毕竟对于试用期内干部的处罚并不是由心来的,必须要达到一定程度且触犯相关纪律条例,才可以进行处罚,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其次,对于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而言,基本上不存在被开除的风险。在体制内对于干部的管理都是有条有据的,而涉及到干部的纪律处分方面更是如此,因而想要开除一名事业编制干部,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而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来说,可以开除干部的情形只有个别几种,大致包括犯罪、不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安排、吃空饷等,因而只有干部违反了这些规定且有证据证明干部违反了规定,纪律部门才会根据相关条例对干部作出处分,然后由其单位对其进行开除惩罚。

最后,对于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而言,领导能够决定的往往是其个人的前程,但是对于其工作的去留领导也是没有太多的主动权,更不用说开除一个在职在编的事业干部。对于体制内的工作而言,如果考虑自己的个人发展,那么领导对其职工的束缚就会比较大,而如果对其发展不太在意,那么领导对于这类人也是处于放养状态,毕竟对于这类职工而言,不需要领导帮其跑前程,而领导却需要维持单位的稳定以及个人的权威,一旦和这种无欲无求的人对上,最终影响的还是领导自己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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