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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黔东南州高考状元,2017黔东南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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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1.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2017)一、2020年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查询入口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首府凯里市。学院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56年3月创办的黔东南农业合作干部学校,2001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黔东南民族农业学校、黔东南州卫生学校、黔东南州财贸学校、黔东南州民族林业学校合并组建为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2012年8月从

1.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2017)

2020年黔东南州高考状元,2017黔东南高考

一、2020年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查询入口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首府凯里市。学院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56年3月创办的黔东南农业合作干部学校,2001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黔东南民族农业学校、黔东南州卫生学校、黔东南州财贸学校、黔东南州民族林业学校合并组建为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2012年8月从凯里市区整体搬迁至凯里经济开发区。2017年9月丹寨万达校区开始招生。学院是全国首批创新创业典型经验50强高校、全国旅游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示范基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基地、省优质高职院校、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省级文明单位等。

办学规模:凯里主校区规划面积1503亩,校舍建筑面积近30万平方米;丹寨万达校区300亩,校舍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8530万元。馆藏纸质图书49万册(含万达4.1万册),电子图书11.3万册。在编教职工712人,其中,正高32人、副高178人、博士(含在读)13人、州管专家3人。全日制在校生11577人,成人学历教育在籍学员10414人。

2020年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查询入口为:

二、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名单有哪些

《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 年)》项目认定骨干专业:酒店管理、口腔医学、药学、会计、建筑工程技术、旅游管理

院级重点专业:临床医学、建筑工程技术、畜牧兽医、药学、会计、护理

国家级重点专业:护理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2017)

1、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分值由10分调整为5分。

3、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按“逐步减少加分分值、精准确定加分区域、分阶段分步实施”原则进行了调整。

新划分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区域分为三类:

一类区域包括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

二类区域包括贵阳市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遵义市赤水市、播州区、仁怀市、绥阳县、桐梓县、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正安县,六盘水市钟山区、水城区、六枝特区、盘州市,安顺市平坝区、普定县,黔东南州凯里市,黔南州都匀市,黔西南州兴义市,贵安新区,毕节市、铜仁市所辖非民族自治县;

三类区域包括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所辖除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外的其他县(市),民族自治县。

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分分值分区域分阶段逐步降低:

1、2022-2023年,一类区域加5分、二类区域加10分、三类区域加15分;

2、2024-2025年,一类区域不加分、二类区域加5分、三类区域加10分;

3、2026年起,一、二类区域均不加分,三类区域保留5分加分。

针对地方性加分项目,逐步降低分值并逐步取消。农村人口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加分项目,从2022年起,该项目加分分值由10分降低为5分,2016年1月1日(含)之后出生的,不再享受该项目加分照顾;获得省级“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加分分值由原来的10分逐步降低,2022-2023年参加高考的加5分,2024年以后取消加分;获得市州、县级“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加分由原来的5分逐步降低,2022-2023年参加高考的加2分,2024年以后取消该项目加分。

法律依据

《贵州省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考加分,是指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规定申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分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统一”,是指考生在规定时限内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在同一区域,即考生高中阶段三年户籍、三年完整学籍和实际就读三年的所在地应为我省同一县(市、区、特区)的区域范围内。

第四条 我省实施的全国性加分项目五项:

(一)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5分;

(五)少数民族考生。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全面推行农村消防网格化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自治州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本县(市)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 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并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

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捐物,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和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第二章 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二)统筹农村消防发展,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消防规划;

(三)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五)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加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

(七)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八)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

(三)参与编制、实施农村消防规划;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

(五)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七)对消防产品的使用、维修进行监督管理;

(八)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加强传统村落消防设施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农村消防规划,编制项目,支持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农村消防经费;

(四)水务部门负责农村消防用水保障;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中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管;

(六)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电气产品、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八)文物部门负责落实农村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措施;

(九)供电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供电设施、用电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用电线路;加强用电管理,开展农村电网改造;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用电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用电安全隐患整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宣传,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工作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文章标签: # 农村 # 消防 # 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