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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高考成绩2020各个学校排行榜_齐齐哈尔高考成绩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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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1.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17修正)2.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并逐步取缔粘土砖的生产与使用,保护土地,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粘土砖以外

1.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17修正)

2.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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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并逐步取缔粘土砖的生产与使用,保护土地,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粘土砖以外的,具有保温、节能、节土、利废、轻质、高强、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取措施限制空心粘土制品的发展,逐步禁止使用粘土砖。?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改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所辖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市、县(市)墙改主管部门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五)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按照委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七条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农业、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工作。?第八条 本市中心城区除东至站前大街,西至卜奎大街,南至南马路,北至中华路内的建筑工程已经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外,下列区域应当分别按时间要求实施“禁实”:

(一)自2007年12月31日起,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建筑工程应当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实施“禁实”。

(二)自2008年12月31日起,中心城区、富拉尔基区城市规划区内全部建筑工程实施“禁实”。?

(三)自2010年12月31日起,昂昂溪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讷河市城市规划区内全部建筑工程实施“禁实”。

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

本条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三区。?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拆除所辖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土窑、围窑和简易轮窑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引导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

禁止通过毁坏耕地、消耗高能、污染环境等方式生产墙体材料。

禁止批准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和工程建设标准。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制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技术认定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建筑工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弃物。?第十一条 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墙改主管部门备案。市墙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限制、淘汰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和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以及相关政策,制定限制和淘汰产品公告制度,定期发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第十三条 市、县(市)墙改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适合当地条件并与当地主导建筑体系相配套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先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中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已经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设计实心粘土砖建筑。?第十五条 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市、县(市)墙改管理机构应当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逐年递减,核定原有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生产量,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量生产。

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转产。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填充框架结构建筑。?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1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排水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发展,减轻水体及城市水源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向城市市政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四区。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使用市政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政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合理赢利的原则核定,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按管理权限审批。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用水数量逐月征收。

(一)使用城市供水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其中无水表的,按照规定收取的水费量核定。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其中无水表的,按照水泵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水量核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证明材料,免征污水处理费。第六条 开征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不通过城市排水设施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的除外)和排水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同时取消。第七条 收费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正规的收费票据。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资金专户。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初编制征收和使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纳入年度维护和建设资金。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偿还国债转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做为地方自筹匹配资金,重点用于项目建设。第十条 对污水处理费代征收单位,按征收额2.5%的比例给予代征手续费,按超收部分,依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超收分成。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欠缴额度3‰的滞纳金。其中,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欠缴额度1至3倍的罚款,但对非经营性用户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用户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下同)。

(二)对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停止其排水、市政供水或取缔其开地下水、地表水许可。第十二条 罚款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辱骂、殴打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城建、交通、公用、卫生、文化、体育、电信、农业、司法、商业、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第五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携带其居民,到所在县(市)、区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办理《敬老优待证》。第六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的除外)免收门票。

(二)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

(三)免费进入展览馆、展销会。

(四)免费进入收费公厕。

(五)到国有、集体浴池、理发店洗澡、理发,半价购票。第七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医院、卫生所、联合诊所和个体诊所看病时,免费挂号(不含专家门诊)并优先就诊、划价、付款、取药和住院。

(二)免费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

(三)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和体育场(馆)观看**、文艺节目和体育比赛(重大商业性活动和国际性体育比赛除外)时,票价减半。

(四)入校学习时,半价交费。

(五)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半价购票。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可优先购票上车,安排座位。

(六)与子女分住的老的人家庭安装电话时,初装费优惠100元并予以优先安装。

(七)律师为其免费代写诉状和进行法律咨询。第八条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交半费。

(二)在医院、卫生院、联合诊所和个体诊所看病时,半价挂号并优先就诊、付款、取药和住院。

(三)进行涉及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时,律师事务所免费。第九条 农村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交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地方义务工、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交费。

农村老年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其应当交纳的乡统筹费和村提留费。第十条 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营养补助费100元。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分别由其居住地的县(市)、区、乡(镇)支付。第十一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但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第十二条 医院、商店、餐饮、集贸市场、照相、邮政等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立敬老标志,对老年人予以优惠和照顾。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1995年3月6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经营的管理,根据《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规定》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从事犬类经营活动,是指从事犬类养殖、交易、屠宰和举办犬类展览、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包括店内柜台)、医院及犬肉加工等项活动。第三条 非专门犬类经营者需买卖犬的,可持有关证件参加犬类交易活动。饲养犬的单位不得售犬,放弃饲养的犬可送交犬类留检所处理。第四条 犬类养殖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舍牢固,远离居民区。

(二)清洁卫生,无污染和传染病,无散养、无漏检。

(三)管理严格,逐犬立档。档案登记做到来源清、检疫清、免疫清、去向清。

(四)每月如实向养殖所在地限养办报告繁殖、检疫、免疫及交易情况。第五条 凡参加犬类交易的,必顺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活犬交易者应携带有关证件,在指定交易场所,依法交易具有《犬类免疫证》的犬。

本项所称有关证件,是指《购犬许可证》、《养犬许可证》复印件,《犬类馈赠书》或《售犬许可证》、专门犬类经营者出具的售犬以及非限养区养犬者在限养区售犬时所持的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售犬许可证》和本人、非限养区居民到限养区购犬时所持的本人;所称指定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犬类养殖和屠宰场。

(二)从事犬肉交易者不得加工、销售非法屠宰和未经检疫的犬肉。

(三)从事犬类交易必顺服从管理,遵守交易规章,履行交易手续,交纳管理费。第六条 从事犬类屠宰的,必顺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符合卫生防疫、畜牧检疫要求的指定场所屠宰合法交易的犬。

(二)不得销售活犬,销售的犬肉必须加盖肉检合格印章。

(三)屠宰犬的日收购存养量不得超过两天的屠宰量并应遵守养殖的有关规定。

(四)收购、屠宰、销售应进行登记,每月如实向经营所在地限养办报告。第七条 举办犬类展览的,举办者应在举办前一个月,持卫生、畜牧、工商等管理部门签发的证、照和申请报告,到展览所在地的区、县(市)限养办审批,领取《犬类经营许可证》后,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施。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展览名称。

(二)举办展览的目的。

(三)展览地点。

(四)展览规模。

(五)参展的犬种及数量。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八条 为养犬服务的商店或医院不得同时销售人用食品或医药并应在门前用醒目、清晰的文字和图形明示兽用。第九条 犬类经营者需变更场地及规格和使用性质或停业的,应提前一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停业手续。第十条 犬类经营者每年应在登记注册满一整年的前一个月内,持《犬类经营登记(注册)审批表》到发证机关交纳经营管理费,办理年度注册手续。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限养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文章标签: # 规定 # 材料 # 墙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