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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生迟到被拒作文,一位高考迟到的考生

tamoadmin 2024-06-12 人已围观

简介1.复读生就迟到1分钟被拒进考场,你觉得是否应该为这些极少数人更改高考规则?2.应不应该取消高考迟到考生的考试资3.在高考中,迟到15分钟的考生为什么不让进考场?4.高考考生迟到被禁止入场,你觉得是否合理?5.高考迟到,母亲下跪,要放考生进去吗? 迟到的代价有多大?6月8日下午,上海高考举行英语考试。14点45分,静安区华东模范中学考点大门按时关闭。两分钟后,一名考生赶到门口,被拒绝入场后诧异地问

1.复读生就迟到1分钟被拒进考场,你觉得是否应该为这些极少数人更改高考规则?

2.应不应该取消高考迟到考生的考试资

3.在高考中,迟到15分钟的考生为什么不让进考场?

4.高考考生迟到被禁止入场,你觉得是否合理?

5.高考迟到,母亲下跪,要放考生进去吗?

高考考生迟到被拒作文,一位高考迟到的考生

 迟到的代价有多大?

6月8日下午,上海高考举行英语考试。14点45分,静安区华东模范中学考点大门按时关闭。两分钟后,一名考生赶到门口,被拒绝入场后诧异地问:“不是3点钟考试吗?”老师让考生将准考证翻过来,指出外语考试必须在14点30分进入考场,14点45分禁止进入考场。此时考生妈妈赶到,连声说,因为自行车坏了才来晚了,反复恳求通融一下。遭拒绝后,她三次跪下苦求,其间,考生一度不够冷静,翻越栅栏门企图冲进考场,被考场工作人员劝回。这名王姓考生最终没能参加英语考试。

迟到两分钟,监考老师到底该不该放学生进考场?

在场围观的家长中,相当一部分家长认为仅两分钟之差,就令学生无缘考试,不通人情。有人说“2点45分只是试听,考试还没有正式开始,学校应该人性化操作,应该放他进去”。有人建议“给他另一个考场,至少让他参加笔试啊!”还有人提出“可以启用备用考场”。在网上,不少网友表示“遗憾”、“难过”,对考生母亲的下跪行为表示“痛心”。有网友说,“规矩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就算考生2点47分进入考场,也不会影响其他考生。考场工作人员应该网开一面”。

但也有人赞同考务人员的做法,认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迟到两分钟让进了,那迟到三分钟、四分钟、五分钟让不让进呢?”“不守规矩就应该接受惩罚,这个教训对他的人生有帮助”。知名作家六六在其微博上表示,“一方面我们追求公平契约,一方面却以人情处理问题。两分钟可放,五分钟呢?十分钟呢?你觉得可接受的底线在哪里?制度靠大家遵守。自己的意外和失误不应由他人买单”。

据悉,因为迟到被拒考的不止上海这一个考生,福州市超德高中的小张因为坐公交下错站又不认识路,14点49分匆忙跑到考点,也错失了最后一门考试。

复读生就迟到1分钟被拒进考场,你觉得是否应该为这些极少数人更改高考规则?

2023高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

考生在每科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外语学科须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题。考试6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扩展知识:

2023高考入场时间规定

开考前30分钟,考生可以进入考场。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迟到(开考后)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语、数、文理综合科目考试(外语科14:45以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下面就来看看高考迟到补救措施。

1、补考:对于高考迟到的考生,可以采取补考的方式,这也是考生补救的最好方式,当然也是最后的手段。这种方式可以让考生有机会参加考试,但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而且也不能保证一定能参加本次高考。

2、申诉:对于高考迟到的考生,也可以采取申诉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让考生申请重新参加考试,但是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意外迟到的,而且申诉也不能保证一定能成功。

3、转考:对于高考迟到的考生,也可以采取转考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让考生在一定的时间内,申请转考到同一地点的其他考点参加考试,但是这种方式也不能保证一定能成功,而且要提前准备足够的材料。

4、调考:对于高考迟到的考生,也可以采取调考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让考生在一定时间内申请调考到其他考点参加考试,但是需要提前提交申请,而且这种方式也不能保证一定能成功。

5、延期考试:对于高考迟到的考生,也可以采取延期考试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让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内,申请延期考试,以便参加考试,但是这种方式也不能保证一定能成功。

总之,高考迟到,可以采取补考、申诉、转考、调考和延期考试等方式来补救,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提前准备充足的材料,以及做好心理准备,以便让自己有机会重新参加高考。

应不应该取消高考迟到考生的考试资

这些人我只能评论说既活该又可怜,但是高考规则绝不能改变!

为什么说活该呢?高考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多少人为了一分挣得头破血流,而这些少数人却像没有把高考放在心上一样,去个考场还能忘记时间然后迟到,不知道脑子在想什么,怎么对得起那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们,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高考本就是一次不看脸不看身份背景的公平竞争,这种公平竞争是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的,不可能因为你一人迟到了几分钟就为你打破这种公平,一旦撕破了这个口子就会有大批大批的考生不再去准时准点的参加高考,还要承受着来自各个媒体的舆论批评报道,所以迟到了还把考生放入考场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的,能怎么样得到解决呢,只能是考生自己给自己负责,承担自己的一切后果,还是得要培养自己的规则意识,不以规矩难成方圆,不是所有事情都有回头路可以走的。

为什么说可怜呢?十年苦读,背了多少题,流了多少泪水与汗水,就为了今天磨这一剑,结果因为迟到一分钟而被堵在考场门外,自己心里肯定要承受许多压力,甚至有可能得上抑郁,之前还有类似考生或者考生家长下跪求让进去考试的,可是仍然没有任何作用,因为只要放进去了就关乎到其他几千万考生的命运的公平,高考这种制度可以称之为铜墙铁壁,而我们在这种制图下唯有接受,力量是多么的微小薄弱,所以我说他们可怜。

为什么每年都会出现类似的状况呢,说到底还是考生自己心里没有特别特别的重视如果特别重视了,你不会有什么多的失误,你可以说考试之前来的路上堵车了,那你怎么不早点出来呢,宁愿不坐车,走我也按时走到考场,不能迟到,因为一旦迟到你连考试的资格都没有了,还有什么资本说我要考985,我要考911的,没有商量!没有任何可能!不要忘想着门外的保安会让你进入考场,他们都是最懂得纪律严明的同志,绝不会放你进去,哪怕下跪他们也不能心软,因为他们背负的是几千万考生的信任,有了这些信任他们就有更大的责任,所以千万不要在考试之前出现的重大失误,苦读十年只为这两天,而这两天毫不夸张的说,就是我们这些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人改变生活改变命运改变现状的两天,还有什么事情能比高考更重要,把影响你的杂念,不开心的事情通通放下,不要让它们沾满你的脑子而影响了你其他的决策,得不偿失,从而使自己后悔一辈子!

在高考中,迟到15分钟的考生为什么不让进考场?

高考考生迟到,不是取消考试资格,而是本场考试不得进入考场。这是由考生守则条款所规范的。以江苏省高考考生守则为例,考生考前25分钟(语文和外语为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外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不得入场。在考试之前,每位考生需要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其中所包含的条款,是考生考前认可的。另外,查阅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也没有取消考试资格一说。在我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也不存在取消考试资格这种处理办法。更何况考生考试迟到,并不在考试违规的范围之中。

参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高考考生迟到被禁止入场,你觉得是否合理?

今年由于疫情,高考时间较往年推迟了一个月,前不久高考才落下了帷幕。高考对于每个考生的重要性自然不用多说,这是每个家庭的大事。在每年临考之前,考生都会发生各种状况,比如忘记带准考证、身份证,这都是比较常见的。在今年的高考中,考生忘记带准考证,父亲终于在开考后五分钟将准考证送到考生手中。交到孩子手中的那一刻,父亲哭了。庆幸,准考证能够在开考后十五分钟之内送到,要知道高考规定开考十五分钟后不许进考场,无人能例外。为什么要出这个规定呢?主要原因有两个。

第一是防止泄题。考题在开考之前都是封存在密封袋里,不对外公布。高考在开考后,题目才会对外公布。如果考生一直没有进入考场,用手机在网上搜寻考题,知道了考卷的内容并找到答案,时间上非常充分。那么这对其他一无所知的考生是不公平的,大家不是在同一起跑线上。高考是一场公平的考试,绝对不允许任何人钻空子。国家要保证高考的公正性,所以特地出台了此项规定。

第二是影响其他考生答题。在接收到开考命令后,学生们都高度集中注意力投入到做题当中。如果有考生在十五分钟后进入考场,他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检查措施,影响其他学生集中注意力。我们知道在高考期间,考场附近都会设置禁止鸣笛的标志,为的就是为考生们营造安静的做氛围。毫无疑问,开考迟到会影响学生的答题思路,正确做题。

高考对于每位考生、每个家庭都是十分重要的,我们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入考场作答,带好自己的证件,保持好状态,容不得一点出错。

高考迟到,母亲下跪,要放考生进去吗?

众所周知,高考是学生时代重要的一场考试,是人生的重要转折点,因此高考制度非常严格,就是为了做到公平公正,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不过高考时,经常会出现学生迟到15分钟被禁止入场,很多人对此规定都不能理解,不知道为何要如此,那究竟为何不给进考场呢?一起来了解下。

1、最普遍的一种原因,就是严防作弊

要知道高考的考试内容都是严格保密的,开考之前没有人知道考试内容,但开考之后试卷下发,内容很可能就被泄露,现在科技发达,没几分钟也许就已经有答案了。而那些迟到15分钟的考生很可能已经知道了答案,因此为了避免作弊,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国家才规定了这样的考试制度。

2、考生必须要有时间观念

很多人不满这种考试制度,但是从另外一种角度想,努力学习了这么多年,就等着高考的来临,来证明自己,改变自己的命运。如果你足够重视这场考试,何必要迟到15分钟,为何不能早点到。

迟到说明你缺乏时间观念,对自己不负责任,因此必须通过这样的方式让考生们明白问题的严重性,否则以后走上社会会更难。要知道将来进入社会,不管是面试还是参加会议,都会有时间表,一旦错过,无法弥补。因此具备时间观念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3、为了不影响考生的心态

由于高考考场气氛庄严,大部分考生会紧张不已,既要在规定的时间做完,又要保证做题的准确性,因此要想做到心态平稳很不容易。为了适应考场环境,每个考生都需要调整好心态,快速进入平时做题的状态。

但是,如果刚找到做题状态,就有迟到的考生急急忙忙的进入考场,势必会被影响,导致做题的思维和想法被打断,从而延长了答题时间,因此迟到考生若被允许入场,对其他考生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况且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后,由于答题进度落后,自己也会很慌乱,在高度紧张的状态下答题,答案也会漏洞百出,这样自然取不得好成绩。因此为了不影响考生们的心态,迟到15分钟禁止入场,也是合乎情理的。

高考是一件非常重要的考试,每位考生都应当认真对待,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迟到,有些虽可以理解,但终不能因你而违背考试规则。每个人的高考都只有一次,希望大家都能谨慎对待,不要因为迟到留下遗憾!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既然存在这样的考试制度就有它存在的道理。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突发状况,如果不能及时处理,那我们只能坦然的接受后果。我们不能因为个人而影响到其他人,毕竟机会都是平等的,它并没有倾向于任何人。

很多普通家庭的学生,都把高考当成了一次可以改变命运最直接的机会。高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重要的考试,常常会出现考生迟到的新闻,比如,2021年的英语考试,河北石家庄一考点,两名考生因为迟到17分钟,最终被禁止进入考场。

旁边围观的家长一直都为两位考生求情,但是考点的负责人并没有被打动。依然按照教育部门制定的考场规则,不允许两位考生进场。

再比如,江西一考生迟到两分钟,母亲下跪求情无果;上海一考生迟到两分钟,母亲下跪求情无果。

有人说,高考规定不近人情,如果是你家孩子迟到,你会不让进去吗?

高考考试规定:

也就是说,除了外语考试外,其他科目已经给予了考生开考后15分钟的宽容度。

有人说,16分钟就不行吗?这么死板?

高考这个规定是需要人人遵守的。

主要原因有三点:

1.迟到的考生的动静会影响其他人答题。

外语需要最晚提前15分钟进场也是这个原因,因为外语首先考的是听力,而听力需要考场保持安静,考生迟到不仅会影响考场安静,还会致使其他考生内心烦乱,从而严重影响考试。

2.开卷后就会产生泄题风险,超过15分钟泄题作弊时间就充足了。

3.遵守考试时间规定,就如高考分数一样,考试分数能随意加一两分吗?

那么,回到刚才的问题:如果是你家孩子迟到,你会不让进去吗?

即使人人都知道考试规定,但是换做自己的事情,情况又不一样了,人们当然希望自己家孩子就算迟到,也能进入考场。

所以,人就是这样复杂,对别人可以秉持公平正义,也希望人人都可以做到公平正义,但是涉及到自己或者自己的亲人就不一样了。总会对自己或者亲人格外“开恩”。

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五伦”,即: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并用忠、孝、悌、忍、善作为“五伦”的关系准则。

这五伦与五伦的准则造成了什么问题?

五伦内部互相偏袒的关系。

举个例子:

古代皇子误杀了一个人,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不对?

而皇室呢?

他们已经在谋划如何脱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一个百姓杀了另一个百姓,者跑了,死者家属去找官府告状,官府多半是抓不到人。

但是,如果一个百姓杀了一个皇亲国戚,官府就会大力捉拿凶手,并且正义凛然告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建立在这种“五伦”关系基础上的仁爱、道德、仁义,都是对于这个“五伦”关系以内有用的,对这个关系之外的人,则是麻木和冷血。

所以,你会看到这个社会上,自己的亲人被车撞了,会立即去扶,看到别人被撞了,一个个漠然的走过。理由是,他又不是我的亲人和朋友,我又和他不认识。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还不能说明这个问题吗?

帮“自己人”欺凌弱小的帮凶,与自己无关的旁观者。

《学经》说:

如果社会只是任人唯亲、亲亲相隐,自己小团体的利益凌驾于公众准则之上,而且还心安理得的用“忠、孝、悌、忍、善”来标榜自己,那么,这样的畸形的社会会越来愈没落。

所以,向上发展的文明社会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文明有序、帮扶弱小、进贤任能。

现在再想想:高考迟到,母亲下跪,还要放考生进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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