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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违规处理办法,高考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tamoadmin 2024-07-27 人已围观

简介1.高考违纪处罚2.四川成人高考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s://.87dh/xl/ 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成人高考考试认定违规:(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1.高考违纪处罚

2.四川成人高考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高考违规处理办法,高考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s://.87dh/xl/ 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成人高考考试认定违规: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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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违纪处罚

考生对违规处理不服,多长时间提出复核申请: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高考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3、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普通高校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或在全国统考中组织或作用通讯设备及其它行为严重的,普通高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4、考生参加高考违规被处理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由省招生办记入考生当年高考电子档案。

高考舞弊 违法什么法律

高考舞弊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组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的;

(四)伪造、变造、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四川成人高考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法律分析: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及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身体安全。

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s://.87dh/xl/ 四川成人高考2021年预计在八九月份报名,10月份考试,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四川成人高考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一、考试规则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第二代(军官证、士兵证)在每科考前40分钟到达规定的考场,在考场门前排队有秩序地接受安全检查,切忌拥挤、推揉.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金属物品,禁带物品须存放在小件物品置放处。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经安检合格后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接受和配合验证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工作。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和教育部规定的高中起点升本、专科的数学科考试时可带无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手表等计时器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置有挂钟供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考生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尽量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军官证、士兵证)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考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试卷或答题卡(纸)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纸)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不能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经批准离开考场后返回的考生,需再次进行安检。

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将答卷等整理好,放在桌上,待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含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关于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有关规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肋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旨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的行为。

(四)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子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子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的;

4.伪造、变造、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六)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考生以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子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三、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具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原件和经所在单位签章确认的复印件,专升本考生被录取后入学报到时还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领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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